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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X兵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为海洛因1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 OpenLaw
  • 2018-08-08

被告人罗X兵,2000年5月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1月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1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X兵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X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X兵于2011年10月21日,采用事先吞食和肛门塞入等方法,将毒品植入体内后乘坐南方航空公司CZ3657航班从贵州将毒品携带到上海。

当日15时许,被告人罗X兵在上海虹桥机场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罗X兵交代了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并从体内排出19颗红色胶带包装的毒品和1颗黄色胶带包装的毒品。

经鉴定,上述毒品净重102.8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X兵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运输,数量为海洛因102.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

被告人罗X兵系累犯、还因运输毒品被判过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罗X兵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项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X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连同原判决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二个月十七天、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二个月十七天,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姜灏

人民陪审员余震源

审判员芮志平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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