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公诉刑诉〔2018〕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5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住址:河南省沈丘县**镇**楼**村**庄。2017年11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1月,在明知双方无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霍某某(另案处理)从莱阳市**皮件有限公司为泰安**经贸有限公司、泰安**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561500元,税额81585.37元。以上发票均已被受票公司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郭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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