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于四川省富顺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富顺县。
 
2013年6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富顺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常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富顺县某家私城下面租门面经营一间名为“回茶馆”的茶馆。
 
2015年8月初,王某某在茶馆内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卖淫女与嫖客完成性交易后,被告人王某某从嫖资中收取5元场地费。
 
2015年9月25日,富顺县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民警在“回茶馆”内现场挡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某(女)与窦某某(男)、明某某(女)与吴某某(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离婚证复印件、办案说明、证人陈某某、窦某某、明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