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无业。
 
2014年11月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以容留他人卖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撤销行政拘留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叶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无业。
 
2014年11月2日因容留他人卖淫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3日被该局撤销行政拘留以涉嫌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柯婷,湖北风劲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港检刑诉(2015)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高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陶玲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明、朱泽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郎昭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高某及其辩护人叶桢、柯婷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被告人陈某、高某商定在陈某此前租赁的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038—43号门面房开设按摩店,主要经营按摩及提供性服务项目,平时由高某负责日常管理,利润二人均分。
 
随后,被告人陈某、高某容留一些卖淫女到按摩店里从事按摩及卖淫活动,并与卖淫女约定:正规按摩30分钟收费20元,卖淫女与店里各分得10元;卖淫女为顾客提供手淫服务收费40元,卖淫女与店里各分得20元;卖淫女为顾客提供性服务收费100元,卖淫女分得70元,店里分得30元。
 
2014年11月1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对该按摩店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卖淫人员向某、郭某和嫖娼人员刘某、樊某。
 
2014年11月2日,被告人陈某到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向某、郭某、严某、刘某、樊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010年至2014年高某记载的每日按摩、卖淫收入笔记本、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为卖淫人员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以及二辩护人提出不应当认定二被告人“情节严重”的意见,因目前对于“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二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规模小,卖淫人员少,且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卖淫的次数,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危害后果综合分析,不宜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二○一七年五月一日止。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