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朱某某(绰号“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镇**街**号。因涉嫌犯
组织卖淫罪,朱某某于2017年5月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0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某在平南县**镇**路旺府井二楼经营“晶苑发廊”,利用该发廊容留黄某某、李某某、付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l7年4月29日23时许,黄某某、李某某在向嫖客郑某、李某提供卖淫服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避孕套;2.书证:行政处罚材料、抓获经过等;3.证人黄某某等14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提供场所并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