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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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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中专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秀山县看守所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XX月以来,被告人彭某某在网络平台“XX”APP上,陆续从账号为“XX”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转卖给微信昵称为“XX”、“XX”二人,后将犯罪所得转给女友胡某(另案处理)保管。
截至2020年4月XX日案发,彭某某共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80万余条,犯罪所得人民币45万元。
2020年4月XX日,被告人彭某某被抓获。
案发后,彭某某的母亲夏某退缴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证人胡某、夏某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秀山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微信数据、支付宝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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