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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他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及姓名,并注册微信号,“养号”再将微信号卖出

  • Alpha
  • 2023-06-14
案例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XX年3月28日被宜章县**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宜章县**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4月26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郴宜检刑诉〔20XX〕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4月2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XX年1月,被告人张某在家中通过“飞机”软件,以80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及姓名,并注册微信号,注册后,在自己的手机上登录“养号”再将微信号卖出,共计贩卖给赵某(另案处理)实名认证微信号13个,共计收款5320元。被告人张某于20XX年3月28日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违法所得5320元已由**机关扣押。宜章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张某聊天记录截图、国家反电诈平台提取的赵某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被告人张某收押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XX年3月28日至20XX年3月29日被羁押二日应折抵刑期二日。)
二、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320元(已由**机关扣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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