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会判多久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成立20多年,团队专业化、办案标准化、方案定制化,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殊荣。
 
以下是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贺某某,男,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汉族,中专文化。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XX月XX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分别于2018年XX月XX日、2019年XX月XX日、2020年XX月XX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XX月至2018年XX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担任重庆市XX区公安局XX支队协勤期间,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民警刘某的数字证书密码,私自登陆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包含车辆品牌、型号、号牌号码初次登记日期、机动车所有人及其登记住所、联系电话、抵押标记等内容的车档信息,并通过照片形式销售给毛某,非法获利4780元。
2018年XX月XX日,被告人贺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担任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协勤期间,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掌握的民警数字证书密码,非法查询车档信息并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780元,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保密承诺书、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数字证书查询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刘某的自书材料、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贺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贺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本文由专注刑事辩护的张智勇主任律师团队参与整理。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不起诉的刑事辩护案例,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