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江津区律师辩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严重吗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赵某乙,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某乙通过QQ从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处以交换和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赵某乙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上述QQ号和微信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
经计算被告人赵某乙手机和电脑中发现其使用的过QQ、微信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62个文件及发送给何某甲的1个文件,经消重,赵某乙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650664条。
被告人赵某乙获利3200元以上。
经计算被告人赵某乙手机及电脑内发现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以及与何某甲交换的公民个人信息文件,经消重,被告人赵某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1772292条。
其中包括重庆市江津区被害人吴某手机号码。
2019年12月XX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在某某市将被告人赵某乙抓获,到案后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乙的行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辩称,已向法院全额退赃,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某乙本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全部退赃,多次提供立功线索,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乙向公安机关举报梁某某等人涉嫌犯罪,尚未查证属实。
再查明,在案件审理阶段,被告人赵某乙已向本院退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手机及笔记本电脑等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退赃凭证、举报材料、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赵某乙归案后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赵某乙在审理阶段已退出违法所得,本院决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
被告人赵某乙及其辩护人请求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础上再减轻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2020年10月20号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台于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