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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聊城市新区,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想,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7〕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祥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2月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山东真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为扩大公司客户渠道,通过加入相关QQ群,与群内其他人员交换公民个人信息。
 
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187×××@126.com分7次发送给沈某(已起诉)、张某1(另案处理)含有“公司名称、法人姓名、联系方式”等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6142条。
 
其中:2016年8月18日9时35分,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1名为“聊城名单搜集.xls”的邮件,合计512条;2016年8月19日9时8分,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1名为“济南工程机械行业.xls”等5个文档的邮件,合计325条;2016年8月23日8时27分,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1名为“高质量客户梳理表.xlsx”的邮件,合计834条;2016年11月6日20时37分,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1名为“浙江宁波轴承.xlsx”的邮件,合计343条;2016年11月25日20时5分,被告人陆某某通过QQ邮箱发送给张某1名为“山东济南8W+(2)打印版.xlsx”的邮件,合计12987条;2017年2月25日8时31分,被告人陆某某以交换的方式通过QQ邮箱发送给沈某名为“MicrosoftExcel工作表.xls”的邮件,合计266条;2017年2月25日8时42分,被告人陆某某以交换的方式通过QQ邮箱发送给沈某名为“南京聚成400.xls”等7个文档的邮件,合计875条。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陆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张某1、沈某的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明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某归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年龄等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互相印证,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陆某某有坦白情节、此次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人民币15000元,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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