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范某某,男。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
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赵某某,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7〕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及辩护人赵正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范某某先后向他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QQ邮箱,向张某发送邮件“国信观湖湾12月xls”,共22个附件,内含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9000余条;
2.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QQ邮箱,向戴某发送邮件“湖玺庄园二期”、“太湖国际聆湖”,共45个附件,内含姓名、联系电话、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12400余条;
3.2017年8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QQ邮箱,向赵某发送邮件“电话”,内含姓名、联系电话等公民个人信息。
归案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情况说明》、《电话记录》及相关取证光盘,涉案人员张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赵某、戴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万余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范某某虽非自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范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未从中获利,请求对被告人范某某从轻处罚”的主要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另提出“被告人范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较为简单,数量不大,亦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较小,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范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达2万余条,且其中有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购房信息等较为详细的内容,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也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带来隐患,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宜宣告缓刑,故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