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曾某,原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协警。
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4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门市
看守所。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6)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中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曾某利用担任天门市公安局竟陵派出所协警的职务之便,使用竟陵派出所民警左文俊的公安数字证书(PKI:HB160019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之后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微信等网络平台出售,获利10280元。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曾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2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曾某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湖北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公文处理单、被告人曾某的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曾某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9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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