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5月29日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
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江苏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5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罗雅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石某某通过QQ邮箱向我爱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1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1000余条,获利人民币15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黄某1、黄某2、朱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公民个人信息、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远程勘验笔录、违法犯罪记录说明、被告人石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石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调查,对被告人石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石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石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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