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2月10日生,汉族,本科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8]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妻子刘某2不知情的情形下,从刘某2的U盘内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000余条,后将该7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刘某1。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刘某2、刘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者调取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徐某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经调查,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