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曹X明、朱X军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2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8〕166号   

 

被告人曹X明,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曹X明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X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朱X军曾因犯诈骗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5月18日被原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2014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和县**化工厂销售员,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化工厂宿舍。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X明、朱X军、李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曹X明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租用场地用于生产易制毒化学品溴代苯丙酮(1-苯基-2-溴-1-丙酮),购买了反应釜、烧杯、漏斗等生产工具,并请朱X军购买原料苯丙酮(1-苯基-1丙酮)和溴素(液溴)。

2017年12月5日,国务院公开发布增列溴素、苯丙酮为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安部等6部委于2018年2月1日正式对溴素、苯丙酮实施管制。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曹X明、朱X军从安徽省和县**化工厂销售员李某某处以1.6万元的价格非法购买苯丙酮200公斤;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苯丙酮为易制毒化学品仍予以非法销售。

案发后,被告人曹X明于2018年2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扣押苯丙酮、溴素、反应釜、烧杯、漏斗等易制品化学品及生产工具;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2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曹X明劝说并陪同被告人朱X军于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三名被告人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反应釜、苯丙酮等物证(照片);

2.汇款记录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鲁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曹X明、朱X军、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8]32号《检验报告》;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X明、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重;被告人朱X军曾因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又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X明、朱X军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X明劝说并陪同他人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X明、朱X军之间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朱X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曹X明、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   

2018年3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