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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2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7〕693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系黔西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兴义市桔山镇丰源市**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日释放,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永志,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6月6日、2017年8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兴义市北京路经营黔西南州****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化学试剂和化工原料,任法定代表人。期间,陈某某在兴义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从2010年4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经营品种为乙醚、三氯甲烷、醋酸酐、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2013年4月10日以后,陈某某未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只是办理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2月22日,兴义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时,在陈某某的公司门市里和位于兴义市桂花园12 号门面的库房内查获规格为2500毫升×6瓶/件的盐酸56瓶,净重161.28公斤;规格为2500毫升×4瓶/件的硫酸60瓶,净重273.42公斤;规格为500毫升×20瓶/件的盐酸210瓶,净重114.66公斤;规格为500毫升×20瓶/件的硫酸28瓶,净重25.144公斤; 规格为500毫升×20瓶/件的盐酸34瓶,净重19.414公斤;规格为500毫升×20瓶/件的丙酮39瓶,净重15.171公斤;规格为500毫升×20瓶/件的甲苯60瓶,净重20.1公斤;

综上,被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硫酸、甲苯、丙酮合计净重629.189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数量为629.189公斤,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磊   

2017年11月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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