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吕某某。
曾因犯
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1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本案于2014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
看守所。
辩护人黄万春。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4)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予以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建东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万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在无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23次以每桶人民币45元的价格向温州市春诚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795桶,累计金额35775元,累计数量27825千克,并用于违法经营皮革或出售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应某、张某、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款收据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购买易制毒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鉴于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本案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上述从轻处罚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但被告人购买易制物品次数多、数量大,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