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8〕1165号
被告人蔡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晋江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8月17日至2018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分别自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蔡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郭某某(已判决)购进“DM”卫星电视接收机及相关服务、“138数码天空”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及相关服务,向晋江市****有限公司、**网等购买IPTV、“FiberHome”等网络电视接收设备及相关服务,后将上述设备及服务销售给蔡某乙等人,并委托李某某协助充值和安装服务,从中牟利。经查,被告人蔡某甲经营卫星电视接收设备销售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数额至少人民币82015元,经营网络电视接收设备销售及相关服务业务的数额至少人民币1610元。
2015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蔡某甲在晋江市**镇**村其经营的“****”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扣押到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电视节目单和笔记本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笔记本的照片;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银行账户信息材料、手机聊天记录截图,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蔡某甲涉嫌非法经营案件中广播电视接收设备功能认定的函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蔡某乙、蔡某丙、蔡某丁、郭从地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证人蔡某乙等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甲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远志
2018年5月1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