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8〕644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7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抚州市宜黄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7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住金安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尤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义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甲向义乌市北苑街道前洪村义乌市银地润滑油有限公司购买溶剂油120#(白电油)共约15.1吨(采购价值约达90332元),李某甲在无销售溶剂油120#的相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私自将溶剂油120#15.1吨以8元左右人民币/公斤的价格销售给义乌市后宅街道义乌市奥玛饰品厂、义乌市新平饰品厂等,销售额为12万余元。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尤某某因无相关许可证销售溶剂油120#(白电油)被行政处罚后,仍然无证销售白电油给义乌市奥玛、新平等饰品厂,非法从中赚取差价。2016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尤某某介绍被告人李某甲向义乌市奥玛、新平饰品厂等厂家送白电油,并收取义乌市奥玛、新平饰品厂的白电油销售款。其中被告人尤某某向义乌市奥玛饰品厂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5.6万余元;向义乌市新平饰品厂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1.2万余元;向兴顺饰品厂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1万余元。向俊杰饰品厂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1629元;向时尚饰品厂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830元;向某某饰品上销售白电油的销售额为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金账本、银行转账、收据、义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陆某某、周某某、焦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尤某某的某某;
4.鉴定意见: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结论;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尤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某某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尤某某归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炜
2018年3月29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