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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香娜),女,1987年5月22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王某某用以前干服务员时所得工资从郑州一姜姓男子手里花9000元钱购得海洛因20克,2010年7月2日23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崖底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到三门峡市上官路“兴华”招待所5号房间,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查获11包白色可疑物品,共计16.61克。
 
经鉴定,上述11包白色可疑物品均含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1、被告人王某某因怀孕于2010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1月31日生育一男孩。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与辩解,证人侯冰的证言;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理化检验鉴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6.6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予从宽处罚。
 
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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