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岳某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岳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岳某携带毒品至本市某路351弄140号门口附近,被守候伏击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其携带的皮包内查获毒品。
 
经鉴定,送检的岳某的17.54克白色晶体和0.09克白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4.56克红色药片中检出咖啡因成分,0.30克黄色药片中检出巴比妥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戒毒人员尿样检验委托书,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岳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两次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岳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岳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1日起至2011年10月20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