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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24.6克,如何量刑?--韦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8-01-22
非法持有毒品24.6克,如何量刑?--韦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082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农村居民。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抓获并因吸毒于次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于2015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民警在其携带的黑色公文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6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收缴物品清单、指认赃物照片、毒品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5)平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粟伟明、覃某的证言、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量和抽样毒品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净化社会环境,惩罚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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