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江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江某某,男,绰号“妃眨”,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2003年2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4年3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3月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抓获并羁押,同年12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4)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符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21时许,吸毒人员符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江某某求购毒品,江某某表示同意,并约定在雷州市雷城街道关部前街一巷子处交易。
 
不久,俩人来到约定地点相遇。
 
接着,符某某就付给江某某人民币120元,江某某贩卖1包毒品给符某某。
 
交易完毕后俩人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缴获江某某的毒资人民币120元,缴获符某某毒品1包。
 
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海洛因成份,净重0.21克。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是累犯、毒品犯罪再犯,应从重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符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扣押海洛因等物品清单;4、现场勘查、现场图、现场照片;5、辨认笔录及说明材料;6、雷州市人民法院(2003)雷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2004)雷法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2011)湛雷法刑初字第428号刑事判决书、雷州市看守所2012年3月1日湛公雷刑释字(2012)007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7、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7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8、被告人江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江某某当庭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江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但被告人江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缴获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21克属违禁品,应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的人民币120元系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江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的毒品海洛因0.21克属违禁品,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的毒资人民币120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