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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非法超载乘客被发现后以暴力手段拒绝民警处罚要被怎样追责?

案例来源: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20XX)湘08XX刑初4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成,男,1963年生,户籍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人宋某军,男,1955年生,户籍湖南省慈利县。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慈检刑诉[20XX]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犯#妨害公务罪#,于XX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XX年11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9月20日,慈利县XXX溪口派出所民警候某、朱某等人与慈利县XXX交通警察大队某中队在慈利县某乡联合开展整治交通顽瘴固疾执法活动。
 
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宋某成驾驶湘GW××××微型客车整车乘坐9人(限载7人)从某乡驶往该乡某村,在某村龚家边路段,宋某成停车让2名乘客下车时,被开展执法活动的民警发现,民警便上前询问情况,发现宋某成系超载行车,便开具处罚决定书对宋某成进行处罚,要求宋某成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宋某成拒不签字,并打掉民警手中的笔,对民警推搡。
 
民警多次警告要求其配合执法,宋某成又与民警发生争吵并动手殴打民警。为防止事态扩大,民警将宋某成控制并按倒在地。从某乡回家的被告人宋某军途经此地时发现弟弟宋某成被民警查获,为帮助宋某成逃避处罚,宋某军对执法民警推搡,并抢走民警的眼镜。宋某军见宋某成被按倒在地,便从地上拾起一块砖头准备砸向民警,经旁人劝阻没有实施。后经慈利县某派出所赶来的民警支援才将宋某成、宋某军完全控制并带回溪口派出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宋某成是主犯,被告人宋某军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宋某成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被告人宋某军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成、宋某军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评估调查报告,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惩罚犯罪,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某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被告人宋某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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