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XX)湘1XX刑初3X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敬,男,1968年生于湖南省临武县。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郴临检刑诉(20XX)2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敬犯#妨害公务罪#,于XX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敬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敬驾驶其车牌号为湘LV××××的越野车和陈某1、刘某、陈某2四人在临武县××镇××附近的某羊肉馆吃晚饭,喝了四瓶一斤装的(酒精度为32度)的药酒,其中张某敬喝了有一斤左右的药酒。
晚上8时30分许,吃完饭后张某敬驾车搭载陈某1、刘某、陈某2三人准备去县城唱歌。当张某敬驾车从饭店左转往临武大桥转盘处行驶几十米后,发现前方有交警查车,因喝了酒怕被查马上驾车掉头准备往临武县新一中方向逃离。
在现场查车的临武县某某局交警大队四中队辅警谭某、陈某3、邓某见有车掉头逃跑,马上冲到张某敬的车头前面并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张某敬仍驾车加速强行逃离。
辅警谭某、陈某3见汽车强行逃离立即跑到汽车旁边,而谭某当时已经将自己的左手伸进了副驾驶室后排去抓陈某2要他们下车,来不及躲开,只好用右手抓住车门把手挂在车外面跟着车走并喊司机停车。坐在车上的陈某2等人发现有人挂在车外面后也大声叫张某敬停车。
张某敬通过后视镜看到有人挂在车外面但是当时因车速过快不敢踩急刹车,只能减速行驶。当车行驶了一段距离后,见车速慢下来,谭某马上从车上跳下来坐在地上,造成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张某敬见人跳下车后又马上驾车加速逃离至县城某街的一条小巷处让陈某1等三人下车回家,后再驾车到临武县西街停车场,并待在车内到第二天凌晨才回家。
被告人张某敬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敬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敬酒后驾车为逃避检查拖拽工作人员致其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敬拘役三个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XX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敬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敬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敬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敬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张某敬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敬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