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XX)赣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因涉嫌犯袭警罪于20XX年3月30日被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取保候审,20XX年3月29日被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
看守所。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XX〕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袭警罪,于20XX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XX年3月30日8时许,南昌市GA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麻丘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前往南昌市高新区XX村处理一起邻里纠纷。民警将被告人何某口头传唤至麻丘派出所院内,何某不配合民警带其至执法办案区,并且情绪激动,麻丘派出所所长杨某经过并询问情况,民警和所长控制何某去执法办案区,何某与民警拉扯,并挥拳打向所长杨某脸部,因杨某及时躲闪,拳头打到杨某的肩膀。后被告人何某被赶过来的其他工作人员带至办案区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袭警罪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拘役三个月。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袭警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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