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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喝酒闹事,民警赶至现场处置将其带回派出所时,被其殴打

  • Alpha
  • 2023-06-14
案例来源: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XX)辽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XX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4月7日以沈和检刑诉〔20XX〕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某于20XX年9月27日1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XX串吧内喝酒闹事。民警赵某、钱某与联防队员孙某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并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进行传唤。在民警驾驶警用车辆将其带回派出所途中,李某情绪失控,踢踹警车并殴打民警,致警车车门损坏,民警赵某、钱某、联防队员孙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赵某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钱某、孙某损伤程度均未达到轻微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三名被害人赔礼道歉、协商后续赔偿事宜,三名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同意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人口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车辆维修清单及发票、警官证复印件、出警记录、孙某身份证明,谅解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记录仪光盘,证人张某3证言,被害人赵某、钱某、孙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积极悔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妨害公务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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