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9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
强奸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肖某于2011年4月11日因犯
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强奸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肖某到案后虽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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