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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邹某某,女,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8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明鸣出庭支持公诉,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2日,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和哈尔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在南岗区百汇商场联合执法时,在被告人邹某某经营的佳时精品店内扣押700张盗版DVD光碟。
 
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邹某某于2014年9月8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有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之规定,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
 
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邹某某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黑新出鉴字[2014]53号出版物鉴定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邹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作品,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鉴于邹某某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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