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XX)沪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魏某,男。因涉嫌犯
侵犯著作权罪于20XX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
看守所。
辩护人熊某、万某,X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XX〕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XX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魏某及其辩护人熊某、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A公司系超声设备Voyager平台软件、血管造影机AzurionR1软件、CT扫描仪Brilliance软件、IntelliSpacePortal星云工作站软件、算码器软件、维修手册等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A(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行使著作权。A公司为保护上述作品著作权采取IST安全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算码器等技术保护措施。
20XX年4月至20XX年6月,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A公司许可,利用自网友李某1处购买的可以生成飞利浦IST数据证书的程序,自行制作用于避开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加密狗,后通过微信等渠道销售给吴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鉴定,魏某销售的加密狗可以避开A公司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经审计,魏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等方式,共收取加密狗销售金额人民币75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XX年7月27日,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魏某所住小区将其抓获,并扣押用于制作加密狗的读卡器、芯片卡等物品。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魏某通过销售自行制作的加密狗,以避开权利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魏某处于产业链的源头,有IST安全系统的生成程序,掌握最新版本的技术,制作的加密狗可破解最新版本的安全系统,权利人为其研发的软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魏某的行为不仅导致权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权利人官方售后维保服务的竞争力,甚至可能因非授权人员操作盗版加密狗造成设备故障,从而造成一定的医疗事故隐患,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预缴了部分罚金,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7月26日止。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读卡器、芯片卡、移动硬盘、电脑、手机等予以没收。
【侵犯著作权罪】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音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独占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制作、展览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
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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