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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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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合同诈骗罪600余万,对杨某成功不予起诉

一、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杨某,宁夏人。
  杨某先就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培训合同,再通过委托方某办理相关建筑职称证书以发放客户。但由于方某的严重违约,导致杨某与客户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加上杨某的公司面临经营不善与资金链断裂的问题,涉案费用远远超出杨某以及公司的承受范围,部分客户随即报案引发此案。后杨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由于涉及的被害人人数将近五百余人,波及面广,我们在承办本案过程中,面临着各方面因素带来的巨大压力即便这样,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杨某的合法权益也是坚定不移地摆在智豪律师的首位。
  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不仅持续地给与杨某精神上的鼓舞,还耐心为他讲解有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法规,包括主客观的认定问题。会见后,智豪律师多次提交本所特有的集体讨论制度,原法官、原检察官、法学教授等法律行家从不同角度深度剖析本案案情,提出有力地辩护思路,集中全所近七十名律师之智慧,仔细审查本案相关的事实、证据与法律。
  经过仔细梳理,我们初步认为杨某不起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1、本案缺乏杨某伪造“假证”的主观故意。杨某与方某合作多年,建立起了长期的商业互信基础。本案中,杨某为了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培训合同,照常向方某实际支付了证件费120万。试想,如果杨某铁了心要实施合同诈骗,办理“假证”,何必需要花这么多钱呢?况且,如果这些“假证”一旦被发现,承担责任人肯定是杨某,真正的受益人便成了方某。
  2、虽方某一口咬定是杨某指使自己实施办理“假证”的犯罪行为,称杨某是本案的主谋。与之相反的是,杨某多次供述中均表示不知情。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一对一”的口供,并不能排除方某为了洗脱自己的犯罪事实,捏造事实,以减轻自身刑事责任的嫌疑,则不应对该口供进行采信。
  3、杨某得知“假证”一事后,也是第一时间也是拿出自己的全部积蓄,甚至向亲戚朋友借款以筹集资金,积极地解决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就算出现了无法退款的情况,并非故意为止,也是公司经营困难所导致的。试想,哪一个合同诈骗犯愿意通过借钱的方式去补偿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案件结果
  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环节,智豪律师分别提交了两份长达二十余页的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期间也无数次与检察官进行长达半小时的电话沟通、面谈后,最后终于收到了本案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智豪律师的认真负责的态度让杨某的家属很感动,并发出由衷感慨:只有智豪才能如此尽心尽力对待当事人!
  智豪律师的办案感悟是,律师如果碰上冤案,应当以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和检察官沟通,让检察官从百忙之中,从堆如山积的案卷中抽身出来重视你的案件,与你沟通听你的意见,而不只是单纯走走案件流程。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柜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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