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刘某系某美容院美容师,因其所在美容院在经营过程中涉嫌诈骗,被重庆市某区公安机关抓捕,现羁押在重庆是某区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以来,在侦查阶段与当事人刘某会见了四次,充分了解了案件情况及当事人个人及家庭情况。在侦查机关提请批捕之前,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
取保候审申请书,提出了刘某系从犯,在犯罪中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违法的主观明知程度低,主观恶性不深;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无犯罪前科;女儿年幼且患重病急需有人护理等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公安机关以案情重大,采取取保候审不利后续侦查为由没有同意取保候审,做出了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第一次取保失败后,智豪律师并没有就此放弃,转而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就刘某不符合批捕条件的问题向检察院提出了法律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意见交流,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对刘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二百六十六条 【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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