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谢某某因喜爱与他人打牌,与欧某结为朋友。谢某某多次去欧某家炸金花,输多赢少,曾多次向欧某借钱,后欧某因为贩卖毒品罪被营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谢某某由于与欧某相互认识,并且欧某指认家里所搜出来的500克毒品是谢某某所有,他们之间有银行流水,也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某于2018年9月XX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四川省营某县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2018年10月x日,智豪团队在接受谢某某叔叔和女朋友的委托后,立即赶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在智豪团队与侦查机关几番努力说服下,侦查机关终于同意律师会见。在会见中,智豪团队首先对张某的心理进行疏导、劝慰。在张某精神状态稳定后,智豪团队对案件的经过进行详细地了解,并依法向张某提供法律帮助。
据此,智豪律师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认为
谢某某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辩护人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其根本没有参与过贩卖毒品的任何一个环节
1.谢某某与欧某某之间的账户流水系经济往来
根据辩护人会见谢某某得知,谢某某没有参与过贩卖毒品的任何一个环节。谢某某之所以被公安机关立案,可能是因为欧某某的指认,但是谢某某与欧某系朋友关系,他们之间的账户流水系正常的经济往来,据谢某某辩解,因为其偶尔去欧某某家里打牌,输多赢少,欧某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给其转的都是借款,与贩卖毒品的任何一个环节毫无联系。
2.如果谢某某向欧某某的借款被认定为“毒资”非常不符合常理
据辩护人会见谢某某得知,谢某某向欧某某的借款流水有两次左右,一共13000余元。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谢某某和欧某之间的经济往来系“毒资”,那么也应该与在案毒品的“实际价值”相对应。辩护人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了解,在案毒品系海洛因,可能有四五百克,交易价值可能在10万元以上。故将银行流水认定为毒资,非常不符合常识常理,谢某某的辩解具有合理性。
3.谢某某本人不吸毒,无毒品来源,欧某某的证言有重大利害关系,不排除有陷害他人的可能
虽然谢某某与欧某系朋友关系,但其与欧某的交流过程中,从未听说过欧某说过的毒品的事情,谢某某本人不吸毒,也不认识欧某以外的其他人,其没有获得毒品来源的渠道,也没有获得毒品的经济实力,更没有贩卖毒品的犯罪动机,谢某某贩卖毒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故辩护人认为,谢某某很有可能被他人冤枉,不排除欧某等为推卸责任或者争取“重大立功”来冤枉谢某某。
(二)谢某某在本案发生后,对刑警队的讯问如实供述,对其采取不予批准逮捕后无串供可能性
根据辩护律师会见谢某某,谢某某陈述称自被刑事拘留以来,对讯问的事实均如实供述,供述稳定一致,不存在反复,谢某某非常愿意积极配合侦查活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情况,且涉案嫌疑人均已到案,对谢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也不存在串供、翻供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谢某某根本不构成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社会危险性条件。辩护人认为,谢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更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特向贵局提出此申请,恳请贵局本着依法办案,人性化办案的原则,请对谢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营某县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心脏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