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2016年x月x日因涉嫌犯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带至重庆办案单位所在地宣布刑拘,现羁押在
看守所。
据家属介绍,李某自2015年8月底成为某公司的业务员,该公司通过经营度假养生基地、食品连锁、投资加盟店等形式进行经营。社会人员缴纳一定数额的资金后可以从其发展的人员中获得提成、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提升职位。同时,每个加入的人员三个月后可以从中获取相对于投入金额更高的资金回馈。
二、律师辩护
李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了解其涉案的具体情况;随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进一步了解本案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
智豪律师根据会见和了解的案件情况,拟定的书面的
取保候审申请,提交办案单位,并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取保理由。智豪律师提出,李某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李某到案后一周之内就已经退赃200余万元,充分表明其认罪、悔罪态度。此外,李某2011年左右离婚,现孩子年仅9岁一直由李某抚养,李某是孩子的唯一抚养人。因案件涉案人员较多,取证难度较大、周期较长,公安在该阶段暂时没有批准智豪律师的取保申请。
审查逮捕阶段,智豪律师当面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上述意见,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天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三、案件结果
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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