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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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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智豪律师帮助取保候审

一、案情简介:
钱某,男,35岁,重庆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重庆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钱某家属委托,担任钱某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通过与钱某的沟通,智豪律师更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就相关问题向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意见。
律师向办案部门提出钱某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一时不查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涉案金额不高,愿意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且钱某上有高龄父母需赡养,下有幼子需抚养,希望得到办案机关及社会理解。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多次与承办人沟通意见后,2月4日公安机关决定对钱某取保,钱某于同日被释放。
四、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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