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某,湖北人,因在网上收购电话卡,其卖家涉嫌网络诈骗,故被公安机关列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在哺乳期内,被深圳市龙岗区分局
取保候审。
二、律师辩护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到深圳市龙岗区宝岗派出所了解案件情况。就本案中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认为王某不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份书面的法律意见,并就案件事实与办案单位沟通。在与承办警官交换意见时,智豪律师充分说明了本案中嫌疑人王某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考虑适用刑法所要求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承办律师认为在当事人不符合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时,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因此,王某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证人地位,而非犯罪嫌疑人。
经过多次与侦查机关的承办人交换意见,侦查机关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王某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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