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魏某,男,1976年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大学文化。2014年魏某与王某、李某合伙挂靠某劳务公司对外承接了一工程项目。项目完工后劳务公司与建设方已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工程款已支付给了劳务公司。当魏某去找劳务公司领取相关工程款项时,劳务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由于对方无理拖欠工程款,魏某就与王某商议,以复印名义从劳务公司借出相关财务凭证,然后以此向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劳务公司及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后因他人检举,其虚假诉讼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5月26日因涉嫌隐匿、故意毁坏会计凭证罪被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日以虚假诉讼罪被逮捕。
二、律师辩护
魏某被逮捕后,其家人通过律师朋友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所后,专程从某区县赶来智豪所寻求法律帮助。智豪律师在听取其家属介绍的案情后,从该行为被刑九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立法背景及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方面给古某家属进行了全面的法律讲解及如何辩护的方案,其家属被智豪所专业的办案技巧所信服,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所代理魏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的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多次前往
看守所会见魏某。通过会见智豪律师了解到,虽然魏某在客观上的确实施了使用虚假证据进行诉讼的行为,但诉讼的标的就是劳务公司拖欠的款项,魏某主观上只是想通过这种方式拿回自己应得的报酬,而非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鉴于该案件争议较大,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参会律师从该罪的犯罪构成和从主客观相一致方面分析魏某的行为是否构罪,通过反复对证据的甄别,团队意见是现有证据认定魏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存疑。智豪律师依据团队讨论得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认定魏某构罪存疑的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了如果有证据能证明魏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也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属于不是必须被羁押对象的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三、案件结果
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同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本案魏某情节轻微,不属于必须羁押的对象,决定变更魏某的强制措施。2016年11月10日魏某被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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