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龚某某,男,系重庆某二手车公司旗下子公司的部门负责人,因该公司在在几个月前卖出一辆高档车,由该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按揭。买车人在交了2个月按揭后便销声匿迹。作为担保方该二手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该公司通过调查,发现车辆在广东省珠海市,随即由龚某某等人到广东珠海收车。在收车过程中,现车主认为该车辆系其合法购得,随即向珠海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到重庆将嫌疑人龚某某等人带回广东省珠海市某
看守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龚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龚某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龚某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龚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主观目的,其收回车辆是以便另一民事案件(银行起诉贷款人)法院查封扣押。此外本案属公司行为,并非当事人个人行为。综合上述问题,智豪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书面的法律意见,并最终被侦查机关采纳。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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