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章某,男,2014年4月因涉嫌
抢夺罪被重庆市公安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章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章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章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章某同他人一起在某乡镇采取掉包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有犯罪前科。随后,承办律师到办理该案的派出所进行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就涉案财物送交相关机构进行估价。同时,律师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
取保候审申请。一周后,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估价鉴定结论已经做出,后向公安民警了解到该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400余元。鉴于以上事实理由,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嫌疑人应当涉嫌诈骗活动,并且根据相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涉案财物已经达到5000元,所以嫌疑人章某及其同案人涉案金额并没有达到
诈骗罪立案的量刑起点。对此,承办律师向区公安分局相关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嫌疑人章某及其同伙在刑拘后第30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在延长刑拘期限届满前释放。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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