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某,男,汉族。2016年7月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2016年6月17日,周某伙同吴某、张某三人开车到永川某大学校门口等待被害人马某,被害人马某驾驶摩托车从学校校门出来,周某三人尾随其后。在校门外不远处,周某三人拦车、殴打被害人马某致轻伤二级。马某随即报案,周某三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拘。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认为: 一、周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二、周某有自首情节,反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小;三、周某积极配合侦查活动,积极悔罪,认罪态度极好;四、周某系初犯、偶犯,也非暴力性犯罪,不具备人身危险性;五、周某家属愿意作为周某保证人,或为其交纳保证金等法律意见。
三、案件结果
智豪律师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谅解。承办单位采纳了智豪律师的取保理由,取保申请三天后就对周某三人办理了
取保候审。2017年2月,承办单位解除周某三人取保候审,撤销案件。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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