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2015年11月11日晚,表哥叫其吃饭。张某过去后,表哥家中还有两三人同行。出门后,他们坐上了一辆奥迪车。路途上,车上的人在找一辆宝马车,找到车后,车上的人看到宝马车主,便从奥迪车上拿上作案工具(刀),将宝马车主强行拉上了车,张某主要负责帮其表哥抱刀,张某及其表哥在宝马车主上奥迪车后便离开,后宝马车主死亡。
二、律师辩护;
张某涉嫌
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被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16日,家属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智豪律师在接案后立即展开工作。
智豪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赶往
看守所会见,结合会见了解的情况,智豪律师到分别到公安机关、刑警支队、派出所去了解本案的承办人员,智豪律师查询到承办人后,简单和承办人就案情上的事情沟通了意见。但承办人态度比较坚决,认为本案涉及命案,不能办理取保。
智豪律师并没有放弃为张某办理取保,2015年11月18日,智豪律师再次赶往刑警支队,向承办人提交了
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了张某父亲的残疾证明,证明张某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承办人并没有立即回复律师,2015年11月20日,智豪律师再次到刑警支队,找到支队长,向支队长告知了张某的案件情况及家庭情况,希望能够考虑取保,支队长任然没有立即答复律师,在律师多次当面沟通及电话沟通的情况下,承办人答复律师本案不能取保,并且他们会移送批捕。
在移送批捕期间,智豪律师拟草好法律意见书,到检察院查询到审查批捕阶段的承办人,智豪律师主动联系了承办人,并当面和承办人沟通了案件具体情况,律师主要就不构成共同犯罪,无犯罪主观故意,年龄小,情节轻微、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等向承办人沟通。
三、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7日,检察机关批捕部门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对张某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张某成功取保释放。
张某在取保当天,其家属多次打电话感谢智豪律师,不过智豪律师明确告知,取保并不代表案件结束,本案很有可能会进入下一个阶段,之后的工作我们会继续开展下去。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