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舒某某,四川人,在某酒吧内担任服务员工作,因酒吧包房内多人吸毒,吸毒人员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其作为酒吧工作人员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第二天被重庆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
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辩护律师在会见舒某某后,至承办侦查机关交换意见,为其递交
取保候审申请书。根据智豪律师了解的情况,本案中舒某某仅仅是一个服务员,并非酒吧业主,其在酒吧的工作均受上级领导安排,对是否容留他人吸毒没有决策权。此外,本案中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均属其自带,舒某某等人并没有向其提供,主观恶性较小。并且,舒某某虽然对涉案场所有人吸毒的事实具有主观明知,但其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实质性或形式上的帮助。在案件侦查阶段,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多分书面法律意见,并就案件事实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本案中嫌疑人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且舒某某的确没有向吸毒人员提供帮助,其在本案中只是一个证人地位,不应该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之列。同时,就舒某某涉嫌犯罪的情节来看,即使认定舒某某构成犯罪,其的犯罪情节也十分轻微,即便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舒某某也极有可能不被提起公诉。综合以上几点,智豪律师从定罪的证据不足,以及舒某某应受刑罚可能性很低的角度,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撤销案件的申请。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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