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住重庆市某区,因在其朋友住所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该住所内查获大量毒品。后张某于2016年8月8日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张某不予批准逮捕。
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有固定住所,保证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希望检察院考虑本案证据不足的客观现实情况,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过多次与检察院的承办人交换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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