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17〕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大专毕业,南阳市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住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6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9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1月23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30日和6月2日下午,张某某驾车在南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学附近,利用伪基站发送短信:庆六一,某某教育特推出6块1抢报英语、数学、作文课程,名额有限赶快报名吧!某某四楼。该伪基站经中国移动南阳分公司分析鉴定:2016年5月30日发送短信136215条。经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侦查实验,每部手机在接受该伪基站发送信息成功前后将有10秒时间手机处于无网络状态,无法正常通讯。
本院认为,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23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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