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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祁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6〕50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4********,汉族,小学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社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街。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0年6月22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1年1月17日释放。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初,为加强**小区房产销售的广告宣传,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合伙以6000元购买一套伪基站设备置于**小区西楼803室用于发布房产销售广告,截止2016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日,该设备对固始县县城共200个小区造成影响,累计发送短信达27万余条,造成33744部手机用户手机出现5-10秒通讯中断。经河南省无线电监测站鉴定,该设备:1.发射频段:935.2MHz-959.8MHz;2.测试频率偏差最大值为-1347Hz;3.射频输出口发射功率在3个测试频点上分别为30.5dBm(1.1w),31.0dBm(1.3W),30.9dBm(1.2W)。案发后,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基站设备一套;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祁某某购买并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符晨阳   

代理检察员:张远   

2016年11月3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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