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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杨某某票据诈骗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02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5〕1638号      

 

被告人杨**(曾用名:杨**),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区**号。2014年7月9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9月2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后,我院于2014年12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后,于2015年10月13日移送我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在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阳光酒店一楼咖啡厅,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并被背书给高**,骗取高**信任后,以该商业汇票为保证,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高**现金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商业汇票,被害人高**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银行拒绝承兑说明、银行清单、银行转账清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杨**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无视刑律,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朱睿、郑蓉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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