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朱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认定自首情节,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
因涉嫌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刑诉(2014)56号
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在温州市X区X街道X西路X号
经营一无证电镀加工厂,于2013年7、8月间共6次向温州X化工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购买盐酸1050公斤、硫酸4400公斤。
同年8月30日,朱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梁某的证言,人员辨认笔录、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账簿,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盐酸1050公斤、硫酸4400公斤,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涉案易制毒化学品未流入社会用于制毒;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故予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
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