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群众,农民。
2013年10月28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罪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4日被
取保候审。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定州市院检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李某毛用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名义,以电话、传真方式向江西省部分地区纪检委发放加盖其伪造的:中国共产党江西省纪律委员会“印章的征订单,要求其征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书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伪造的江西省纪委征订单,定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定物检字2014第018号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破案经过,中共江西省纪委、中共吉安市吉州区纪委、南昌市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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