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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XX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2月X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1年1月XX日退回公安机关一次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21年2月XX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听其女婿张某某(另案处理)称朋友开设网店需要借用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并给予一定的好处费,遂将自己的身份证交付给张某某。实际张某某与余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约定提供身份证为他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用于网络赌博走账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次日中午,张某某将自己及何某某的身份证交给余某某、刘某某办理了两本工商营业执照。几日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余某某、刘某某的带领下,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渝北XX支行办理了对公账户。上述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均被刘某某、余某某拿走并贩卖给他人。同年9月26日、29日余某某按照约定通过微信先后三次向张某某转账好处费共计1700元。9月26日,张某某通过微信向何某某转账好处费300元。
2020年12月XX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在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明华龙洲小区门口等待,后被民警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在案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提供身份证和帮助他人办理对公账户的行为,但认定何某某主观上具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故意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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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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