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殷某甲,襄阳市睿智教育培训学校员工。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6年9月29日被湖北省郧西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上旬,被告人殷某甲因怀孕在湖北省襄阳市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后决定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得知必须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后被告人殷某甲于2016年1月下旬在襄阳市区通过路边张贴的小广告与不同伪造印章、证件人员联系,给对方提供其姐姐殷某的身份信息和其本人的照片一张以及所刻印章的单位名称,对方按照被告人殷某甲的要求为其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一张和“化州市下郭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单位印章一枚,被告人殷某甲向对方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被告人殷某甲收到伪造的印章后,在襄阳城区一家打字复印店制作了一份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并盖上伪造的单位印章。
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殷某甲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复印件在湖北省郧西县妇幼保健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后将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印章和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原件丢弃。
2016年8月,湖北省郧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该份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可能系伪造,调查后,向湖北省郧西县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即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如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接警和受、立案材料;2、引产手术同意书、同意终止政策外14周岁以上妊娠手术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殷某乙、曾某、詹某等人的证言;4、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5、十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笔迹鉴定书;6、视听资料;7、被告人殷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殷某甲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甲归案后,如实地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殷某甲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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